小李飞刀 2008-2-27 21:14
银行应防止冒借名贷款风险
[font=Verdana] [b]摘要:[/b]大连当代集团利用员工名义申请工行汽车贷款,而由于银行审核不严格,贷款发放后,所购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归当代集团所有,导致签订合同无效,贷款无法收回,。当代集团倒闭后,大连市工行诉讼后终将贷款追回,案件提醒银行注意冒借名贷款给银行带来损失。a!Fs4mhbdV
2001年1月4日至1月15日,工商工行西岗支行分别与大连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的五名员工签定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总金额为67余万元。该笔款项全部用于购买汽车,所购汽车的产权单位均为当代集团。当代集团以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给工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又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岗分公司签定了保证保险合同。到2001年12月止,贷款余额为58余万元,保险公司也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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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28日,工行依据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经过一个月的工作,到2002年2月25日,五名员工贷款所购车辆全部被查封。当代集团发生重大变化,法定代表人遭绑架杀害,企业基本停业,除值班人员外,已无人上班。|pU,o[U,~
[/font][font=Verdana][b] 中金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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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案属汽车消费贷款纠纷,虽然工行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但是从此案中我们也发现了在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中工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S`s~6kb(Y4Jb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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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上看似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齐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均应合法有效,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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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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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对应款项所有权人应为借款人,以该款项购买的汽车应归借款人所有。本案汽车的产权单位是当代集团,而不是五个借款人,因此本案借款合同事实上并不是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而应是一般的借款合同。#Z-~@8y/X
由于以汽车消费贷款购得的汽车所有权人是借款人,因此若以该款项所购汽车设定抵押作为借款的担保,则抵押人应为借款人。也就是说当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时,借款人与抵押人应为同一人。据此,本案当代集团既不应是汽车的所有权人,也不应是汽车的使用权人,因此当代集团不应成为抵押人。由于本案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为当代集团,因此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事实上,即使当代集团是汽车的所有权人,同样不能认定其为员工借款提供担保而签定的抵押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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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本案借款合同也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而是无效合同。因为各个合同文本的名称均为“中国工商工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同时合同的内容都是对于汽车消费贷款期限、用途、利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的规定,无法将其认定为一般借款合同。8x!@8I0k/H7|O&d'q
违约期限条件过于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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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分期偿还借款合同,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当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时,视为其余未到期的贷款全部到期。从诉讼的角度来讲,若等到每期贷款到期时才去起诉借款人,将可能造成诉讼不及时,并徒增诉累。因此,在业务开展初期,工行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一般约定:当借款人连续6期未还款或一年内累计6期未还款,则视为其余所有贷款全部到期。由于抵押车辆属于高损耗品,受损害的危险性大,且价格下降幅度较大,因而容易造成抵押车辆贬值,增加贷款风险。所以上述合同对于违约期限条件的约定过于宽松,按此约定履行合同,将可能导致处理抵押物所得不足偿还借款合同本息,最终造成工行贷款损失。因此,工行有必要修改统一的合同文本,将借款人违约的期限条件作出更为严格的约定。例如,约定借款人连续3期未还款或一年内累计3期未还款,即视为其余所有贷款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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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案贷款人与所购车辆的产权人之所以发生了分离,原因是工行业务人员对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缺乏一个整体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对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范围的理解产生了偏差。中金亿分析师建议银行对各个业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业务人员与法律事务人员的沟通。d'T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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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上看,对于由总行统一制定的类似汽车消费贷款这样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使用起来很方便,即只须在统一的合同文本上填一些诸如名称、地址、借款金额、利息之类的事项,然后在盖上银行公章就万事大吉了。事实上并非如此。在签订合同时,银行不仅要核查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的主体对应性,而且还要兼顾两合同编号等事项之间的一致性。故建议银行信贷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要提高警惕,树立责任心,不可草率行事。/CA Y#f}:dAN
查封车辆对于工行最后收回贷款本息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有较大风险性的贷款或涉诉贷款案件,银行应首先注意请求法院诉讼保全。[/font]
wwh1978 2008-7-3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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