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英雄 2008-5-21 11:01
保险营销员逐步员工化必要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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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逐步员工化必要性的思考 *wVK,~D0M5Z
杨朔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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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最伟大的制度之一就是营销代理制度。当友邦保险于1992年把代理人制度带到中国后,在极短的时间内这一制度被快速复制,成为中国保险业普遍的营销机制。中国大陆的保险业就此掀起了一场史无前列的革命,带动了中国寿险业超常规发展。 $ZV:C.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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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带来中国保险业繁荣的保险营销制度,如今正面临严峻挑战。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这种以保险营销员为代理人的营销制度已经显现出它的诸多弊端,使保险营销员员工化已经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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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模糊的地位使营销员没有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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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营销制度有几个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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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营销人员按照代理人员进行管理,不是保险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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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视展业技巧培训的高激励机制; Z0X(x%u$Rn/}N4y
3、依靠大量增员的队伍扩张机制;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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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的业绩考核和人员淘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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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制度曾经带来了中国保险营销队伍的快速扩张,带动了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成就了中国保险业今天的辉煌。目前,中国有160万保险营销员,对于寿险销售来说,依靠保险营销员销售是销售的主要渠道,保险营销员是寿险的主要人力资源。正是包括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内160万的代理人队伍,正是这群人,撑起了中国保险业一片繁荣的天空。中国保险业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快速发展,前10年来保费收入平均以每年约30%的速度在增长, 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在中国金融领域三分天下,为社会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和服务经济发展方面作出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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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巨额的数字,见证了辉煌。然而,当鲜花凋谢掌声停息,还有多少关怀在心!有谁知道,保险营销员模糊的法律地位,让他们的社会地位令人堪忧。 eww4}%^X
历经16年的寿险个人营销体制,在国外以及中国台湾被证明是已经成熟了的寿险营销个人代理体制,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在中国却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弊端。 NO[/L;v~X.W H8cU,O
在这一制度下加入这个行业的保险营销员大都属于社会的中下层。他们在增员人的劝说下来到保险公司。在那里,讲师的激励讲演,如传说中的甘露,点点滴滴地落到心田,让他们把自己定位在了“人间天使”、“爱心大使”,的角色。令他们意醉神迷、手足俱奋。带着职场里传染的亢奋,还有心底里对于富起来的无比渴望,这些处于社会下层的人们就这样开始迈出了保险代理人的脚步。同时也开始了面对严格的业绩考核和来自家人来自社会的非议和责难,他们用自己的坚定、辛勤、渴望和努力,还有混于其中的汗水、血泪、挫折和伤痛,在沉默中拼命抵御着深入内心的寒冷!用渴望成功的热情融化所有的坚冰——成功应该付出代价,或者用来之不易的签单带走聚积在心头的抑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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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无法想象他们究竟经受过多少次的冷遇,无法想象他们经受过多少次的拒绝,无法想象他们多少回在暗地里独自消磨挫折带来的伤害,无法想象他们多少次迷失在城市和乡村的大路小巷…… Cy&k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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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制度下,保险公司用人靠前,不用人靠后,有保单则留,无保单则去。无论你曾经为公司做过多少贡献,当你的业绩不能达到考核指标时,你就会被无情的淘汰。生病、意外、生育,概莫如此。在考核和社会排斥的双重压力下展业的营销员们成了真正的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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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管理的“基本法”,新人如果在半年内(或者3个月)达到一定的业绩标准,可转为正式业务员,否则出局。正式业务员之后,如果业绩持续达到一定的标准,可升级至资深业务员、业务主任、高级主任,但不管升到何职位,只要有连续一段时间(比如2个月)未能出单,便会出局,且不能再享受一分钱的续保佣金。如果某一段时间内业绩不能达标,便会降级。这就是说保险代理人一旦从业就不能出任何问题。也就是说保险代理人是没有《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的任何假期的。因为,她们时刻要保持一定的业绩标准,否则,以前的一切努力就会化为无乌有。 我们在看到关于营销员在病床上展业报道的时候,会有敬佩,更多的应该是心酸。谁不想在生病的时候好好休息呢,然而,面临无情的业绩考核,代理人能休息吗,敢休息吗? \L^*m^9p"|
这种营销制度的核心是追求新单保费。几乎所有管理办法、考核、奖励措施都围绕着这个核心展开的。不看你的付出、不看你对行业的认可度和工作热情、不看你的从业时间、也不看你过去的业绩,哪怕你的累积新契约保费已达数百万元,未来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上亿元的续期保费收入。对不起,当期考核新契约的保费和件数没有达到考核标准,你依然面临着考核、降级,甚至解约的问题。保险公司的电脑只会计算你的业绩,而不会考虑你的遭遇!试想这样的业务管理办法,再加上上述提到的职业困难,能终身接受挑战、应对压力的能有几人? 9\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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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只能代表过去”这句话用在其它行业还有谦虚的成分,但用在营销员身上,我们体会到的是一种重压下的心酸。 -`,w%e.X}:r
这一切缘于现行营销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两者签订的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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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第一百二十七条) K!nvK*AbF
按照法律,个人代理人和寿险公司之间应该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代理关系。然而中国的保险公司及其团队,对代理人的管理掺杂了许多带有劳动关系特征的内容。有的公司向营销员发放固定的“底薪”,有的公司对违反保险公司有关规定的营销员实行纪律处分。如营销员缺勤、迟到早退或违反保险公司一些内部规定,保险公司实行扣工资等惩罚。他们被要求承担作为保险公司员工的义务、接受公司员工般的管理,却不能享受公司员工福利待遇。他们的收入完全靠业务佣金提成,一天不干就一天没钱。保险公司不为营销员购买社会保险。不管你工作三年五年甚至十年,一旦离开,得不到任何补偿。到退休时,营销员没有退休金。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委托代理人,被代理人应当支付代理人代理费用,而现实中,为了实现展业,营销员要自己支付车旅费、餐饮费、礼品费之类的开支,保险公司不会为他们报销相关费用。 不仅如此,保险公司随时都可以单方面地解除代理合同。这实际上又剥夺了他们法律意义上的代理人身份。他们无完整代理身份,却要按照从事代理业务的完整身份交纳营业税。这时他们被看作个体工商者、却不进行工商登记。 oT)CD}1\CjGz
可气又可笑的是,在保险公司内部,这种界定非常随意。保险公司有时候将营销员认为是代理人,有时候把他们看作员工。在发生纠纷时,将其视为代理人。在对他们激励的时候,在为了方便管理的时候,把他们当作员工看。 结果造成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模糊,营销与管理体制严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