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飞刀 2008-5-31 15:30
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法律支持与规范
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快速发展之际,2007年6月1日,新《合伙企业法》施行,对合伙型私募基金给予了法律上的规范与支持。但是,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毕竟起步时间不长,法律实践经验不足,为发展金融市场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计,进一步探讨基金发展和规范问题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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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三大法翻新支持金融业[/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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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有私募与公募之分。近年来,由于中国经济走势强劲、投资机会多,股市、房市利好,人民币资产升值预期高,法定存款利率较低等综合原因,并且受国际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行情走好的影响,中国出现了私募基金快速发展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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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代,中国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重要法律,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当时建立的商事主体制度主要是根据第二产业企业的需要而设计,不能满足第三产业尤其是金融业对市场主体组织形态的需要,不能有效支持多元化金融主体的构建,不能适应第三产业尤其是金融业快速发展的需要。2006年以来,中国对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总体而言,新的法律有利于私募基金的发展,私募基金发展迎来了良好的制度机遇。^ u*]3\.{6`9Q ]
新《合伙企业法》造就合伙型私募基金的优势私募基金尤其是创投基金,在国外普遍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原《合伙企业法》由于存在不承认有限合伙和法人合伙等制度缺陷,无法适应私募基金的需要。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新《合伙企业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合伙企业法》为私募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扫除了法律障碍,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行非常方便,比公司型基金更为便利,可以有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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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有限合伙,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有限责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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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伙企业法》只承认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即无限合伙,不承认有限合伙,制约了技术创新、风险投资和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对该法的适用。新《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包括两种: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在有一个以上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往往是管理机构或者投资家承担无限责任,而基金投资者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风险底线明确。hadL`[\
■承认法人合伙,机构投资者能够成为合伙人。f5~:FV%wP1r
原《合伙企业法》只允许自然人合伙,不允许法人合伙。新《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人,普通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这使机构投资者投资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合法化。#U$H]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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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劳务可以出资,基金管理人能够以劳务出资成为普通合伙人。F 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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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第16条在规定合伙人可以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的同时,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权利作了区分。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所谓劳务出资,_E vznmX-d
就是用不脱离人身载体的技术、管理水平等知识技能和智力进行出资。虽然劳务出资需要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一致认可,还要进行必要的评估,但总体来说,法律在这方面是允许的。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由于他们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并不负责合伙事务执行,法律规定他们不能以劳务进行出资。另外,合伙不要求最低注册资本金,在出资方面比《公司法》更灵活。因此,基金管理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成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gXci-v
■可发挥合同自由的优势,激励措施灵活。5N1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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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既是一个组织实体,本质上又以合同为基础,法定内容比较少,比较自由,能够兼容组织实体的优势和合同自由的优势,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灵活约定合作内容和经营方式。对于合伙型私募基金来说,可以根据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经营效益,在协议中约定灵活的分配方法,如收益提成、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等,这样便把灵活的激励措施纳入其中,有利于调动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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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一次纳税,纳税环节少,税负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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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仍然要求公司“两次纳税”,公司对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高,两次纳税合计可达46%,限制了公司型基金的发展。;zc3A)M.U})V
新《合伙企业法》第6条采用国际普遍作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即合伙企业在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只需在合伙人层面一次纳税,环节少,税负较低,适合投资基金的特点。个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税率,需缴纳5%至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法人则按企业所得税比例缴纳,这种征税制度相比原双重征税,负担大大降低,为基金投资人带来了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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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税后利润分配无限制,符合基金需要。9T8jB@/\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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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必须提留10%的法定公积金,也就是说最大分配额度为税后利润的90%。而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第18条、33条和69条,合伙人利润分配额度无限制,概由合伙协议约定,无需强制提留公积金、准备金。如果私募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将可以实现税后利润百分之百的分配,更符合基金高回报、高分配的需要。但是否要考虑适度留存,此处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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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份额转让方便。AE,}9zM!`O_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权转让的灵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