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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螺 2008-6-3 08:32

告诉你黑心名鑫是怎么个黑法

告诉你黑心名鑫是怎么个黑法
3K(t]5Id7h(Z3[U 厦门名鑫辉煌投资有限公司名鑫黄金公司,私设黄金虚拟交易平台,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变相期货交易,该公司所提供的交易平台是没有固定的,先后用过几种交易软件,频繁更换交易系统,有国内的,有国外的,这些交易软件没有得到证监会或期货交易所认可及监督,交易平台软件存在很多漏洞,有时在交易行情波动稍微较大时,交易平台无法登录进入或者投资者无法下单及时锁住盈亏;下单交易平台上的价格总是与实际国际报价相差悬殊,甚至没有到止损价位也要吃客户的止损,客户设定的平仓位明明到了却不自动平仓,限建挂单的价位明明在交易盘里到了设定的价格也不会自动买单,公司却解释成这样的价格是什么瞬间价格不算数,真是让人笑掉大牙啊。原来说是客户的仓位跌到差20%要暴仓的时候会自动平仓保护客户,让客户至少还有20%的底,但却从来没有实行过,导致不知多少客户惨遭暴仓,资金一分不剩。名鑫就是这样明目张胆地吃。造成了大多数投资者亏损严重。黑心名鑫黄金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自己做市成为庄家,与客户对赌,客户赢亏均由名鑫黄金公司赔赚,所以平台的设计总是有利于名鑫黄金公司,不可能有公平二字.投资者亏损的大量钱财均卷入名鑫黄金公司的口袋。
rNy1{`2E7{xZEi"T   名鑫黄金公司以变相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高杠杆的形势拉拢投资者进行他们所谓的黄金交易,以只需交纳极少的保证金取得高额的投资回报为引诱,骗取投资者入市,赚取客户的钱财。名鑫公司以100盎司黄金为一手(折合人民币约78万),名鑫黄金公司采用只收取1万元人民币让投资者进行100盎司的黄金电子交易。如此放大倍数(约80多倍)的交易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名鑫公司为了让资金少的客户也可以进行交易,开启允许最少1000元人民币保证金可以做10盎司(即0。1手)的黄金交易。就是跟客户订的合同也是含糊其辞,没有自己的公司名字公章,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只是假借香港亿鑫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和客户订立所谓的合同,当然该合同是标准的无效合同(比如我用你的名义卖你家房子,这样的合同会有效吗?),资金也是直接打在名鑫公司的帐上,却没有任何收据给你,代理商也不敢打收条给你。不信请名鑫的客户把合同请个律师看看就明白了。有的分公司甚至连公司公章都省了,根本就没有。亏得这些客户居然还敢直接把钱打进这样的公司帐上,没有银行托管的情况下,你的资金谁跟你保障????
*D u5k%\? TL4E   名鑫黄金公司在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况下,未经证监会或期货交易所批准,私设黄金电子交易平台并且居然未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非法经营诈取投资者钱财牟取暴利,类似于这样的黄金公司都被依法取缔查封并受到了法律的刑事处罚,在各大媒体暴光,现在福建对此类黄金公司正加紧打击,虽查封了几家公司,但客户的资金赔偿却没有哪里着落。。。。下一个轮到谁呢?。。。。像名鑫公司这样的公司到底还能撑多久??国家的法律真的会让其继续黑下去?0nlqiLs0w
  请看相关法律法规U*o2W7A T.SvF D [
  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0? @~ ^Ak;~
  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年批准的其  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  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I$u:OiYC'Fs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变相期货交易活动。
$b3tw6M X   第八十九条 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  相期货交易:wCUQ/PQ"y.Q
  (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P l/K NT[c   (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  同)标的额20%的。
#F%bm0U'lb   第七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进1倍至3倍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QV%ql.QqL)h%Vz   (五)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q5OU(X\F}ie `
  (九)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  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在监控规定的要求的。
6e]j*Ap,M7p.x   第七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  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给以取缔,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以所得过得过且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M)r"N6n\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MG'Jb]8^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dV2y5MdEyVs-o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m4vNy Z$g1[G:d   ……
}]^zC9m*PP   (三)(《刑法》修正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  险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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