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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李之 2008-6-5 21:36

抵押权的时效问题

前几天遇到一个案例,想想在这里说了也许有用。
某公司从银行借款,某个人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后来这个债权被银行转让,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其他人。诉讼时效已过。如果没有抵押担保,这笔钱肯定是要不回来了,数额不大,也不小。现在唯一的希望就是抵押权了。那么抵押权过时效了吗?
按照目前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抵押权单独给了一个两年的不变期间,从诉讼时效届满之次日计算。也就是说,假如这笔债务2005年1月1日届满清偿期,那么到2006年的12月31日,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2007年1月1日起诉,因为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机会,除非债务人主动履行。但是抵押权要到2008年的12月31日才时效届满。此前行使抵押权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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