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2008-7-30 08:47
深圳发展银行:你良心何在,欺骗64岁老人购买高风险产品!起诉中(转帖)
2008年7月16日,本人接到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电话,称本人父亲许先生于2007年7月购买了深圳发展银行鸿运1号精选基金产品,现在即将到期,但鉴于该产品出现较大亏损(-15.15%),本人父亲年龄较高,购买金额较大(29万元),为防止意外情况,要求与本人先行沟通协商。应其要求,本人两次赴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进行了沟通;24、25、28日,本人应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要求进行了三次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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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沟通过程中,经查阅此产品相关资料、许先生购买时签署的相关资料、双方回忆购买过程,本人认为:深圳发展银行一系列严重过错导致原本去办理存款的许先生购买此项产品并遭受较大损失,深圳发展银行应负全部责任。+e ]F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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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提示严重缺失,误导不适合的客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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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下所引政策均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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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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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客户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商业银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事项,双方签字认可。#MBcD;bi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L"SIO0Vr
事实上,在与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沟通过程中,银行对64岁的许先生的工作状况、经济收入、财务负担、风险认知等仍不了解,甚至不了解其来自农村,不了解29万元是其所有的养老钱及卖房款。该行对第22条规定操作流于形式,第24、25条完全没有履行,产品合适度调查让客户“直接签字”,具体各项确认非许先生亲笔完成,误导风险识别能力差的老年人完成购买行为。e8D-q&p&OQ+e9[
[b]在25日与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徐芳总经理的沟通中,她明确表示:“银行销售人员不可能对你说是不保本的,否则产品怎么卖?”本人父亲当即气愤地反驳:“这不是骗人是什么!”[/b]]2C V:QL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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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产品在宣传中描述:“本产品结构简洁,购买如办理存款一样简单。您可同时申请“金卫士”免费短信通知服务,在扣款或支付收益时,我行均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您,确保您对自己投资和收益状况完全掌握。认购条件认购期内,您只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展借记卡到深圳发展银行各营业网点即可办理认购。”:Hb(RV\0Yb&O9UH.?
该段描述从另一方面证实,深圳发展银行将该理财产品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从“购买如办理存款一样简单”的描述也不难推断:银行不可能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从而直接误导了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明显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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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评估报告除应经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外,还应经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负责人审核。:z:M&j(e8Qt_;O z8T v
根据深发展网站提供的信息,此产品户均购买9.4万元,高龄的许先生购买29万元,是平均购买额的3倍多。沟通中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也表示,这笔款项在南京分行中属较高金额。对老年人明显大额的购买,本人在查阅风险适合度评估表中,只有当事人及另一人盖章,并未见到“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负责人”审核。银行风险评估环节显然再次出现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已经存在的风险。7Kv:~g&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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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十条规定: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Ov/WA8sZ
经查阅该产品说明书、产品合约、认购确认书,银行未履行此项客户抄录确认要求,未向客户进行这条重要的风险提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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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fJh.m1u+uI
该产品产品说明书、产品合约、认购确认书中根本无此条款表述。银行作为专业理财机构,显然是故意忽略这条核心的风险提示,相反却重点表述预期收益水平,强调收益“上不封顶”,老年客户完全无法意识到本金可能遭受损失。如果64岁高龄、完全依靠每月1500元退休金生活的许先生看到这样的重要风险提示,一定会去存款或买国债,绝对不会购买连本金都可能损失的产品。[/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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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委托他人进行投资,造成较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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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说明书第三条“理财产品资金运作与管理”下“运作方式”明确标明:“深圳发展银行作为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将理财产品资金全额投入证券投资基金。”但2008年7月25日与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沟通中,本人意外得知该产品并没有由深圳发展银行运作,而是转交给华泰证券进行操作。本人经查阅并与银行确认,该产品产品说明书、产品合约、认购确认书中产品无任何条款提及转交给华泰证券操作,至今仍未主动向一般客户进行告知。5A.A@2[XC
经进一步了解,该产品由华泰证券紫金2号理财团队进行操作。2008年7月16日同为投资基金的华泰紫金2号净值2.1782元,比2007年7月27日净值2.2303仅下跌2.34%,而同期精选基金1号产品亏损高达15.05%,差距6.4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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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拒绝提供产品明细投资资料,拒绝解释亏损巨大差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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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未能尽到及时保护投资者利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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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基金1号产品说明书中强调客户无提前中止的权利,但多次提及银行有“提前中止权”,可“根据市场原因等情况提前终止理财产品。”+ws8~Q Ix2h
事实上银行对该产品显然未设置或未执行止损线,没有风险防范措施或虽有但流于形式,并未能根据市场情况及时终止理财产品,最终导致产品亏损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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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不规律且不完整,存在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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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1Ah]1a{w+_X
该产品说明书中表述为“对于深圳发展银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本期理财产品的全体客户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深圳发展银行将通过其网站或/及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该约定模糊不清,事实上深圳发展银行每月公布的日期飘忽不定,公布的指标每月也不相同,也从未公布过投资基金的方向或构成等任何具体资料。深圳发展银行公布的信息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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