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瓜甜了 2008-7-31 20:07
防控民间融资风险须管理法律法规及时出台
[size=2] 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不断推进和社会闲散资金量的日益增长,江苏、山西等地的民间借贷活动渐趋活跃,有力地满足了农村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为引导民间融资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防控风险,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区分不同类别的民间借贷活动,使日常监管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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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正由济困救急向生产经营性投资转化Z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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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农户创办的以创业致富为目的的中小型企业往往被银行业机构视为风险大、收益低、信用差、难管理的低质客户群体,挡在各银行业机构的融资大门之外,只能向民间融资伸出求援之手。;mR-R-B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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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对辖区内4个县(市)14个监测点240户监测对象民间借贷情况的跟踪监测显示:2006年,监测对象共发生民间借贷790笔,金额9138.7万元。监测对象全年共向金融机构贷款479笔,金额2.43亿元,民间借贷发生额相当于其同期银行贷款额的37%。据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介绍,民间借贷正由济困救急向生产经营性投资转化。借贷用途主要集中在农村中小企业扩大规模和临时性的资金需求。3\T+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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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宿迁市中心支行在宿迁全市选取120户各种类型的企业作为样本进行监测。该行2006年第四季度监测结果显示,120户监测对象共发生民间借贷67笔,金额712.1万元,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民间借贷有56笔,金额6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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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金融学会秘书长张中平说,“十五”期间,山西省民间融资呈加速发展趋势,不仅总量逐年上升,年度融资增量规模也逐年扩大。截至2005年末,山西省民间融资金额约为500亿元,其中2005年民间融资增量约为130亿元。ySa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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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投资主体多元化暴露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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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山西等省份的民间借贷正由隐蔽走向前台,其投资者也向多元化群体发展。一些中小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形成一定规模,效益相对稳定,借贷利率相对银行存款利率较高,对农村居民的闲置资金产生了巨大吸引力,出现了单位职工及其亲朋好友甚至周边地区农村居民主动向一些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现象。0vM: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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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副行长戴又有说,目前宿迁市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13%-15%,最高达20%以上,借出人可以获得比银行高的利息收入。但民间融资在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同时,蕴含的巨大风险也逐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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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所辖的江都市七里镇单家企业在2006年12月末开展的民间借贷就涉及100多人,且大部分不是本单位职工,民间借贷余额有1000多万元,占该企业总负债的43%左右,比从当地信用社贷款的余额多出500多万元。人行扬州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科长胡章灿说,类似七里镇这种“投资”企业,受低利率资金的驱动,不定期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用于弥补生产经营资金缺口,一旦借款人经营发生变化无法偿还借款,极易引起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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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是山西省贫困山区最集中的市,也是山西省的煤、焦大市,据不完全统计,吕梁市的民间融资规模达100亿元左右,相当于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55.6%。人民银行吕梁市中心支行行长刘贵斌认为,村民和一些基层干部缺乏金融知识,应及时加以引导。 h:T Qi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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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柳林县是煤炭大县,这个县经营多座煤矿。一位乡镇煤矿矿长告诉记者,县里60多座煤矿至少有一半借有高利贷,高利贷的出资人有城镇居民,也有当地农民,一旦出现煤炭市场大的波动或煤矿发生特大事故,高利贷资金链断裂将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 g&]f[H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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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间融资“浮出水面”更有利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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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变目前非法金融业务界定不明确的现状,应考虑对国务院于1998年制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明确地方政府、司法部门、人民银行、各监管部门、工商等部门的职责,从参与对象、资金运用范围、金额、利率等方面量化非法民间借贷行为的标准,便于各管理部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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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监局局长、高级经济师周忠明建议,应尽快出台《民间融资法》,在制度层面上给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允许民间合理的资金流动,让合理的地下金融转为地上金融,作为金融体系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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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民间融资行为按目的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抵补性融资,主要是善意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融资者的未来收入可以覆盖资金本息;第二类是投机性融资,主要是投向风险较大的项目,如果投资成功,资金是可以偿还的,如果投资失误或者融资环境变化造成债务链断裂,则有违约的风险;第三类是庞氏融资,融资目的是偿还前期借款,采用连环信贷保证资金流在短期内不中断。b$A\x;^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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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法》应甄别民间融资的性质,实行区别对待,引导和规范正常的融资,充分发挥民间融资信息对称、定价灵活和市场约束严格等优势,限制投机性融资,坚决打击非法融资和连环欺诈;对于抵补性的民间融资,要加强引导,支持发展;对于投资项目不确定性较大,未来收益有风险的融资,要积极引导其向风险投资工具发展;对于恶意的资金欺诈,要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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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法》一方面要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含义和性质,以区分民间借贷与吸收公众存款、企业集资的界限。另一方面,要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民间借贷中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程序、方式和违法责任等,对其适用对象和范围、违法界定标准、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均要作出明确规定,以填补刑法在此方面的空白。6f#n|1nN$}s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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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科院资深研究员陈家骥认为,在许多地区,农村金融多年来是金融机构和民间融资“两条腿走路”,民间融资在山西省农业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应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给民间融资一个“名分”,在利用好它的同时对它进行监管。[/size]
cranehuang 2008-10-25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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