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专家 2008-8-10 19:24
私募股权中拖带权的注意事项
在私募股权(PE)投资某个公司时,经常会有一个拖带权条款(drag along right)。关于这个拖带权,创业者需要小心,不要觉得只要能吸引投资,什么都是次要的。这个条款,弄不好,创业者就会血本无归。$^["h7G8zzS
什么是拖带权?
dD1GAj
所谓拖带权,就是PE在 投资后要出售股权时,要求其他股东随同自己将公司股权一起出售的权利,前提是,保证其他股东以同样的价格、条款和条件出售。这并不是严格的定义,只是笔者 的理解。很多定义中强调大股东享有的迫使小股东一起出售股权的权利。但是,美国特拉华州出现了判决小股东行使这项权利的案例。所以,是否大股东并不是必要 条件,只要双方(或多方)认可行使,只要在章程中规定,就可以了。*ClKE?XSi/?"C
拖带权是谈判形成的权利,是约定的权利,而不是法定的权利。`.Fg9V\ W mJ
为什么设计这么个条款呢?这主要是保证PE的资金退出渠道畅通而设计的。如果公司没有上市,也没有其他资金退出渠道,PE的本性决定了他是不可能投资这个公司的,所以,他必须要保证资金退出渠道的畅通。而在我国,这并不是很容易。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刚刚起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更不容易。V9_$EGc7HG
一 旦外部投资人如果想购买这个公司的股权,总是希望控制公司。在经过了一轮金融资本后,进入的大多时产业资本,而产业资本更强烈地要控制公司。这时,尤其是 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下,一并收购是最为彻底的,谁也不希望有个几个小股东碍手碍脚。所以,购买方经常会要求,如果买部分股权,其他股权一并转让。如果PE有了拖带权这个权利,可以要求其他股东一起出售,其退出会相对容易。;t8g0W)j._P/Oq7em9Kk
拖带权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提及,但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72条股权转让条款中,为其预留了法律空间。“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句话,就有了很多操作可能性。无论是拖带权还是尾随权还是其他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权利,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从PE角度讲,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这个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拖带权更有利于操作,比约定在投资协议中更有效力)。#I!r5B~Zh:Z
但是,拖带权条款中,创业者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项:
%wI5TU.^Caw?$q
第一,谁享有拖带权?G4T.a+[ R]~}
一般是PE,他们无论是在投资的公司中所占股份大小,都会尽力要求拖带权。这与创业公司融资时的地位有关,与公司所处的行业状况有关,总而言之,与退出难易程度有关。如果创业公司融资迫切,并且可选择余地小,那PE的条件必然要高,列这个条款是理所当然。如果行业中股权流通比较难,那么这个条款就成为必备条款了。
o{~/|}` g
k
创业者在谈判时,应尽力避免小股东行使拖带权的情况出现。
B3b;HyxuK@*^
第二,在什么情况下行使拖带权?av7eA%O-J}*Wh
拖带权并不是说权利人想行使就行使,没有任何限制的。因为,这个权利的行使,是以对他人的权利造成影响甚至伤害为必要条件的,这必然需要限制。
!}DB'v1~
拖带权的行使应当是善意的,是在其他的退出渠道都不畅通的情况下使用的,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比如,公司如果能在约定的时间上市,无论是在境内上市还是境外上市,那都是具备了退出渠道,这时就不能行使拖带权。如果股权购买人愿意与创业者合作的,那就也不必要行使拖带权。h-EH9Fn_Ll
1、要限制主观恶意。不得恶意地行使权利,比如,以低价将股权出售给自己的关联人。这种情况下,创业者就可能会血本无归,所以,创业者一定要警惕。这并不是没有先例的,比如Filmloop就被ComVentures无情抛弃。但是,向关联人出售股权,不一定要禁止,因为不排除价格合理的可能性,那么可以请中立专家做价格评估,这在投资协议中可以提前约定,包括中立专家的选择范围、程序、规则。
Y{]5g
^!q3z
2、要限制行使权利的时机。也就是说,保证行使拖带权的这次股权转让是PE资金退出的最后渠道。比如,可以约定在投资一定时间(如3年)公司不能上市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拖带权。3{]7P
S-S t
``
3、 要限制股权转让对象。一方面,创业者可以要求在条款中限制股权转让的对象,比如不得是竞争对手或者其他让创业者不能接受的人。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我辛辛 苦苦创业,不是想给竞争对手或者自己不能接受的人做嫁衣裳的。可以将限制对象约定的具体一些,并签订好保密协议。当然,如果不想完全禁止,也可以考虑中立 专家条款。另一方面,在PE股权转让时,如果有几个购买人选择,在价格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创业者应当有选择权。同时,如果股权购买人愿意与创业者合作的,那也不应行使拖带权。Xj,cr&P|
4、为了避免小股东行使拖带权,创业者一定不要忘记,限制PE在投资比例小的情况下,享有拖带权。如果PE一定要求这个权利,可以将股东会2/3决作为前制条件(这个条款可伸缩,可以约定是全部或者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的2/3或者是表决权的2/3,四个选择)。
ijn6sCS}\
5、创业者同时还可以要求尾随权(tag along right),这是主动行使尾随出售股权的权利,在同等条件同等价格下行使。这个看上去似乎和拖带权一样,但是,本质的区别在于,一个是主动,一个是被动。
3BSH-|G
总之,拖带权应当是消极行使的,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行使的,在投资的期限已到,其他退出无路(同等收益下)的情况下行使的,不应当是积极主动行使的。原理很简单:人不应积极地去伤害别人,如果一定要损害别人利益,那总该在自己最无奈的情况下才做的。-F
NY"K0|^;K
k:v7C
第三,行使拖带权的程序。
s#X1j2r7X:m#O:m
在合同条款中可以约定,是否需要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通过,是否需要提前通知,需要在通知中披露哪些内容,创业者有什么救济方式,等等。Yttp@:PW9a
一般来说,PE投资公司后,创业者还是保留一定的董事席位的。如果约定在行使拖带权时,将通过董事会决议这个程序先置,可以适当保护创业者的权益。
tsinghuape 2008-8-22 15:13
对,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