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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晶紫竹 2008-9-23 08:49

银行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

银行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  18年前,储户在银行存了1000元,按照存款单约定,18年后储户将按照15.793%的月息得到利息,1000元将变成3.4万元。但18年后,银行拒绝了储户兑付,认为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
T0H6XE/T#}$Si4S7S1K}{   由此,储户与银行发生纠纷,至今未决。
*Rh%Bf6ttb)UT   如若不是新闻里明明白白写着这家银行的名字是“中国农业银行蒙城支行”,真让人觉得那位可怜的储户是不遭遇到了“黑店”。即使是市井俚人、街头泼皮、澡堂无赖,只要双方红唇黄牙吐出的话语,那也是一口唾沫就是一颗钉的事情,遑论白纸黑字、大印堂堂了。套用一句时髦的话,做银行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 ^:b2?_P2^.l
  银行拒不兑付的理由有三条:一是“错了一次,如今不能再错第二次”;二是“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三是“当年银行的负责人已经退休,经办人也已离岗”。如果不是强词夺理、故意狡辩的话,这种强盗逻辑,也只有财大气粗的银行才能够说出口。“一次错了,如今不能再错第二次”,看看说得多么冠冕堂皇,理直气壮,却是贼喊捉贼,反咬一口。如果承认自己第一次是错的话,第二次的“错”就是对第一次的纠偏和改正,也是为自己的错误行径承担应有的责任和后果,何来“再错”之有?“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的说辞,有些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难道那当年的月息是储户规定的不成?毫无疑问,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才是无效的。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通知或者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只有对内部各金融机构才有效,而不能影响第三方即储户的利益。至于“当年银行的负责人已经退休,经办人也已离岗”的理由,不仅荒唐可笑,而且是对法律的亵渎和玷污。硬把法人机构的法律责任、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自然组织的感性活动、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混淆或者等同起来,倘若不是彻头彻尾的法盲的话,基本上就是街头泼皮之类。C3Fh5{~#ig'm$D)mv/m
  不妨换了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假若18年前,某个公民向银行方面以同样的利率、同样的期限、同样的数额进行贷款,18年后,贷款者以同样的理由拒绝支付本息,后果会怎么样。一位南京网友在跟帖中说了这么一件事情:“我爸年轻的时候,大约是在70年代,曾经帮助当时的生产队贷款30元,贷款人的私章是我爸本人的。之后没有生产队了,银行也没有提这件事,可在几年前银行突然找到我家,让我家还款36万,我家及我哥家的财产全封了,说要在10天内还完,否则法庭上见。”这就是银行,他少你的,可以推诿、扯皮甚至耍无赖;而你少他的,就给你扣上个盗窃金融罪或者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罪什么的大帽子,把你送上法庭。.^(a*P(} W/c^
  有人总结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几条“定律”: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ATM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ATM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判12年;ATM多吐17万给老百姓许霆——被判无期。这已经不是霸王条款的问题了,而是银行部门在拿自己的信誉、公信力和职业道德在做游戏。当一个单位缺失起码的法律责任,这个单位离众叛亲离、四面楚歌已经不远了。

恋月儿 2008-9-23 08:57

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a9dP2}NO!p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Dh0M v4KK8N C/[Q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C%xd!m5v#| R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Kl@w%k1Ju EY&D3f
ATM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4~ k$I/T7DEQ k)M ATM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B'k(T2m,Jb!|$}H v
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判12年;.Th9RPX:{*D
ATM多吐17万给老百姓许霆——被判无期。

白晶晶 2008-9-23 09:00

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o&M^$i v` ZM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B3NKj*AUy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0l.SFH*w.D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H:O QOAM(Fnu ATM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_ g'D?0iG ATM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
pu0q9dW;Yx4H 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判12年;
*v.FK+s:CU ATM多吐17万给老百姓许霆——被判无期。

cyw19830626 2008-9-24 14:31

我朋友18年前建行页有保利的存折,最后还是按现在利息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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